为规范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贵港市本级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自然资源局、城区自然资源局、平陆运河贵港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所在辖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的非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污染地块的除外):
(二)已建成的工业(仓储物流)项目,因生产和消防、安全需要的生产辅助性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条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建设的,可先行使用和建设,但应当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灾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一)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城市风貌;
(二)符合《贵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日照、间距、退让等要求,因公共利益需要,确实不能满足的,应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七)不得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燃气、供热、国防光缆、文物古迹保护区、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
第七条临时建设工程不影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不影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已出让(划拨)土地是否按期开(竣)工、是否涉嫌土地闲置等情形的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且在竣工验收前拆除的以及自然资源部门已公布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工程除外。
(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及申请书(应说明申请理由、建筑面积、建筑用途、使用期限等);
(三)临时建设工程用地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等;储备用地须提供市土地储备中心同意使用证明材料;租赁土地须提供临时建设工程土地租赁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临时建筑工程:总平面图5张、设计方案文本2套(包括鸟瞰图、平面布置图、单体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及相应电子文件各1份;
临时市政工程:总平面图5张、设计方案文本2套(包括1:500地形图、剖面图、竖向设计图等)及相应电子文件各1份;
(六)属于在已建成的工业、仓储用地上因生产和消防、安全急需搭建的临时配套设施,应提供园区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生产和消防、安全急需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方案第三方技术审查、材料补正、批前公示时间)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办理、核发,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临时建设工程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
第十一条临时建设工程房屋基础、结构、消防等安全,按相关规定实施监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消防手续。未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参与项目建设,确保建设过程中临时建设工程房屋基础、结构、消防等安全。临时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临时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有相关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
第十三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以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应当核实用地位置、建设规模、规划使用功能等,其中建筑工程还应核实建筑边界、建筑层数等,市政工程还应核实线位、标高等内容。
第十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使用临时建设用地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所占用的临时建设用地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可申请延期一次,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取得延期许可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一)临时建设工程延期申请书(应说明申请理由、建筑面积、建筑用途、使用期限等);
(三)临时建设工程用地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等;储备用地须提供市土地储备中心同意使用证明材料;租赁土地须提供临时建设土地租赁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临时建设工程项目应在现场显著位置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标明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使用期限、临时建设工程相关批准文件(证书)的名称和编号,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恢复土地原状。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决定,临时建设工程当事人应无条件(无偿)服从并执行。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期间与上级出台的法规、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