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签订本委托书。
1.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负责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三项行政许可工作。
1.常态化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委托事项。
2.向受委托机关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当前述依据发生调整、修改、废止等情形时,及时书面通知受委托机关。
3.委托机关应组织受委托机关编写办事指南等工作,常态化对受委托机关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学习、政策指导,并为其提供实施委托事项相关档案资料及规范的文书格式。
4.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建立审批事项移送以及协作机制,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精准指导。
5.委托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将委托事项、名称、依据、范围等内容向社会公告。
6.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机关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其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委托事项,并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使用指定的系统平台和方式办理;不得转委托。
2.受委托机关应当通过相应政府网络平台等渠道公开委托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办事依据。对委托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在委托双方的门户网站等平台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受委托机关依法承担以自己名义或者超越委托范围实施委托事项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实施委托事项过程中受委托机关因过错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机关承担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追偿或行政相对人直接要求受委托机关承担的赔偿责任。
4.在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如遇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受委托机关应及时与委托机关沟通,并将处理结果向委托机关报备。
5.受委托机关应当常态化组织行使委托事项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6.受委托机关主动接受指导、监督,配合委托机关的检查,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行使委托事项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7.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
8.受委托机关应当对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所知悉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委托机关同意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2.委托书签署后,委托机关暂停接收受委托机关行政区域范围内委托事项的业务申请,需办理委托事项的,向受委托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已受理的事项,委托机关应当继续完成办理。
(一)受委托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可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委托或者委托的部分条款,全部或部分收回委托事项并及时向社会告知:
1.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委托事项不能行使或禁止以委托方式行使的;
1.委托书未尽事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由受委托机关负责提供举证材料,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协商出庭应诉人员等具体法律事务。
3.受委托机关应建立承接委托事项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受委托业务,建立台账。双方共同推动信息平台建设,方便受委托机关在行使委托事项时报告、签章,提升办事效率,高效服务群众和市场主体。
4.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盖章后生效。期间遇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需要改变或调整委托事项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机关: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人防办〉、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人防办〉、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签订本委托书。
1.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负责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三项行政许可工作。
1.常态化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委托事项。
2.向受委托机关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当前述依据发生调整、修改、废止等情形时,及时书面通知受委托机关。
3.委托机关应组织受委托机关编写办事指南等工作,常态化对受委托机关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学习、政策指导,并为其提供实施委托事项相关档案资料及规范的文书格式。
4.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建立审批事项移送以及协作机制,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精准指导。
5.委托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将委托事项、名称、依据、范围等内容向社会公告。
6.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机关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其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委托事项,并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使用指定的系统平台和方式办理;不得转委托。
2.受委托机关应当通过相应政府网络平台等渠道公开委托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办事依据。对委托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在委托双方的门户网站等平台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受委托机关依法承担以自己名义或者超越委托范围实施委托事项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实施委托事项过程中受委托机关因过错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机关承担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追偿或行政相对人直接要求受委托机关承担的赔偿责任。
4.在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如遇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受委托机关应及时与委托机关沟通,并将处理结果向委托机关报备。
5.受委托机关应当常态化组织行使委托事项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6.受委托机关主动接受指导、监督,配合委托机关的检查,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行使委托事项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7.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
8.受委托机关应当对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所知悉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委托机关同意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2.委托书签署后,委托机关暂停接收受委托机关行政区域范围内委托事项的业务申请,需办理委托事项的,向受委托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已受理的事项,委托机关应当继续完成办理。
(一)受委托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可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委托或者委托的部分条款,全部或部分收回委托事项并及时向社会告知:
1.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委托事项不能行使或禁止以委托方式行使的;
1.委托书未尽事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由受委托机关负责提供举证材料,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协商出庭应诉人员等具体法律事务。
3.受委托机关应建立承接委托事项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受委托业务,建立台账。双方共同推动信息平台建设,方便受委托机关在行使委托事项时报告、签章,提升办事效率,高效服务群众和市场主体。
4.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盖章后生效。期间遇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需要改变或调整委托事项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能源局)与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签订本委托书。
1.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负责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行政区域内“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三项行政许可工作。
1.常态化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委托事项。
2.向受委托机关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当前述依据发生调整、修改、废止等情形时,及时书面通知受委托机关。
3.委托机关应组织受委托机关编写办事指南等工作,常态化对受委托机关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学习、政策指导,并为其提供实施委托事项相关档案资料及规范的文书格式。
4.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建立审批事项移送以及协作机制,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精准指导。
5.委托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将委托事项、名称、依据、范围等内容向社会公告。
6.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机关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其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委托事项,并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使用指定的系统平台和方式办理;不得转委托。
2.受委托机关应当通过相应政府网络平台等渠道公开委托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办事依据。对委托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在委托双方的门户网站等平台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受委托机关依法承担以自己名义或者超越委托范围实施委托事项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实施委托事项过程中受委托机关因过错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机关承担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追偿或行政相对人直接要求受委托机关承担的赔偿责任。
4.在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如遇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受委托机关应及时与委托机关沟通,并将处理结果向委托机关报备。
5.受委托机关应当常态化组织行使委托事项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6.受委托机关主动接受指导、监督,配合委托机关的检查,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行使委托事项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7.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
8.受委托机关应当对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所知悉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委托机关同意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2.委托书签署后,委托机关暂停接收受委托机关行政区域范围内委托事项的业务申请,需办理委托事项的,向受委托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已受理的事项,委托机关应当继续完成办理。
(一)受委托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可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委托或者委托的部分条款,全部或部分收回委托事项并及时向社会告知:
1.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委托事项不能行使或禁止以委托方式行使的;
1.委托书未尽事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行使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由受委托机关负责提供举证材料,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协商出庭应诉人员等具体法律事务。
3.受委托机关应建立承接委托事项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受委托业务,建立台账。双方共同推动信息平台建设,方便受委托机关在行使委托事项时报告、签章,提升办事效率,高效服务群众和市场主体。
4.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盖章后生效。期间遇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需要改变或调整委托事项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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