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麻将糊了(免费版)官方网站

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规定__PG麻将糊了模拟器
新闻中心
您所在位置: 主页 > 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5-08-05 10:05点击量:


  (2025年6月26日榆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和监督检查等气象安全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易遭受暴雨(雪)、雷电、大风、干旱、冰雹、沙尘暴、寒潮、霜冻、低温、大雾、高温、冰冻、冻雨等气象灾害的影响,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水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林业和草原、体育、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PG麻将胡了 PG模拟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普查,及时更新气象灾害基础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确定气象灾害风险等级,依法向社会公布。

  (一)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体育场馆、火车站、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

  (四)公路(含高速公路)、铁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航空等运行、管理单位;

  (五)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八)其他受气象灾害影响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拟定重点单位名录。

  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单位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列入拟定重点单位名录。相关单位认为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申请列入拟定重点单位名录。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定重点单位名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单位名录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十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与有关部门之间实现重点单位信息库的共享共用,并根据重点单位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内容。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规定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全面负责。

  (一)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配备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和水平,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重点单位可以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求,设置相关的气象要素监测设施设备,按照规定开展气象要素监测活动,并依法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监测资料。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后立即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单位安全责任范围内传播,并根据气象灾害情况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巡查,保障运营安全,及时向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本单位灾情。

  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有效期间,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规范、防御指南,采取加固施工作业设施、切断危险电源、停止危险作业、应急疏散、向滞留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执行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停课停工停运决定,避免、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专家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点单位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向重点单位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防御培训、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指导服务,提高重点单位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七条 鼓励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等开展重点单位生产活动与气象要素关系研究,提高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第二十条 重点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或者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站所刊登的榆林日报、榆林电视台、榆林人民广播电台及榆林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榆林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27320006

  榆林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线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 陕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