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户责任造成供电企业对外停电时,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对外停电时间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供电企业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因用户过错造成其他用户损害的,受害用户要求赔偿时,该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户责任造成停电时,用户应当按照停电时间少供电量,乘以上月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因用户过错造成其他用户损害的,受害用户要求赔偿时,该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