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依法作出(2024)粤 0303 清申 3 号《民事裁定书》“滨港电力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2024)粤 0303 强清 14 号《决定书》
因推进滨港电力公司强制清算工作需要,清算组现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委托审计和评估工作规范(试行)》《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审计和评估机构摇珠和公开招募办法(试行)》之规定,拟采取摇珠方式选任评估机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滨港电力公司,成立于1992年5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77,注册资本417万元(本文中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中旅大厦九楼,主体状态为已吊销。滨港电力公司的股东分别为:(1)哈尔滨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哈尔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下称“哈尔滨电力公司”),认缴出资20.85万元,持股比例5%;(2)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曾用名: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哈尔滨电业局,下称“哈尔滨供电公司”),认缴出资396.15万元,持股比例95%。滨港电力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生产电力控制设备及相关软件、机械设备、电力设备、建筑材料(生产场地营业执照另行申办);各类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限制项目)。
根据清算组的调查,滨港电力公司现有主要资产为东莞市石碣镇天崖亭大洲新邨6号楼七楼A、东莞市石碣镇天崖亭大洲新邨6号楼七楼D两套房产(以下简称“大洲新邨两套房产”)。
1.对大洲新邨两套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及要求需符合《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委托审计和评估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
2.按照《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委托审计和评估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以及清算组的要求,履行由评估机构协助清算组完成的其他职责。
评估机构应具备合理的评估专业能力,委派具有破产评估经验的评估团队进行评估工作,并于与清算组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协议书起30日内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无故超期的,清算组有权解除委托协议且不支付评估费用。若清算组不解除委托协议的,每逾期1日,则扣除评估费用的1%。
1.报名单位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并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
3.报名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2年内至少曾为1宗深圳地区受理的破产清算、强制清算案件提供过评估服务(提供相关案件的委托合同或者评估报告作为证据);
1.报名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及人员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现场负责人及资质证书、项目团队人员组成及资质证书、本项目工作计划和安排);
评估费用参照《广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粤价〔2010〕142号,下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规定的计算标准,计费基数取清算评估总计值与最终处置成交总计价(拍卖成交价、协议转让价)的孰低值计算确认评估费,且最高收费不超过该收费标准计算所得费用的60%,最终以签订的委托协议约定为准。如被评估财产经变价程序最终未成交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能变价的,则该部分被评估财产不纳入计费基数,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评估费用总额不足2,000.00元的按照2,000.00元标准认定评估费用。无法评估的资产不计收评估费用。
评估费用将于强制清算案件执行分配方案时支付,本次评估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快递费、交通费、税费等)均包含在评估费用之内。
1.评估费用列入清算费用,委托专业机构产生的费用在清算财产第一次分配时支付。
2.如因任何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不予支付评估费用,评估机构应出具无法评估的说明。
报名方式:符合报名条件且有意向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在报名时间届满前向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报名,逾期未提交,视同放弃参与选聘。
2.在被选定为评估机构之日起7日内与清算组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协议书,并在与清算组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协议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滨港电力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无故超期的,清算组有权解除委托协议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评估费用;
3.罗湖法院、清算组及相关权利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或要求评估机构对评估事项作相应补充或进一步说明时,评估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评估机构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滨港电力公司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获得罗湖法院或清算组授权的情形除外;
5.本次评估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税费等)均包含在评估费用之内;
6.评估机构需对资产评估价值作出真实、客观、合理的评估结论,如因评估报告存在错漏或过分拖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等而导致本案程序拖延、对案件效果产生不良影响的,清算组有权在前述说明的评估费收费标准基础上调减30%左右的评估费。如产生争议,清算组拥有最终决定权。评估机构接受委托的,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条约定;
7.委托协议的具体内容需待清算组与选定评估机构根据项目情况进一步协商。无论任何情况,如果双方无法最终签署委托协议的,则清算组有权终止协商,并另行选定评估机构,且无需向在先选定的评估机构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及无需向其赔偿损失(如有);
8.如因案件实际情况而需调整评估基准日,报名单位同意不再另行增加评估费用。
1.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拟于2025年8月12日在报名的合格机构中采用摇珠方式随机选定一家评估机构,一家备选评估机构;
2.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采用现场摇珠方式选聘机构,并由当值机构现场监督;
3.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该在获得选定结果的7日内向清算组提交本公告第二点第三项所列全部资料复印件(有原件的交原件核对),资料不全者,丧失选定资格,清算组及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通知备选机构后任;
5.被选定机构按照清算组要求签署格式版本《资产评估委托协议书》,非格式条款可以协商确定;